◆ 实务管理要求
应享尽享、合规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 "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
(一)政策要点
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 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三分之二 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4. 企业可在当年 7 月份预缴、10 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政策沿革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明确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近年来,国家多次优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政策优惠力度。
| 时间 | 政策 | 主要内容 |
|---|---|---|
| 2008年开始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以法律形式确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 2008年12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出系统、详细规定。 |
| 2015年11月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 |
| 2015年11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 细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及管理要求,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
| 2017年5月 |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 75%。 |
| 2017年5月 |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 | 进一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口径。 |
| 2017年11月 |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 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范围和归集口径。 |
| 2018年6月 |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 允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 2018年9月 |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将全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 75%。 |
| 2021年3月 | 《关于进一步完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 将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 100%。 |
| 2021年9月 | 《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 允许企业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前三季度优惠;优化辅助账样式;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 |
| 2022年3月 |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 100%。 |
| 2022年5月 | 《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 将10月份预缴申报享受政策举措长期化、制度化。 |
| 2022年9月 |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 现行适用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比例提高至 100%。 |
| 2023年3月 |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统一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
| 2023年6月 | 《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 再新增7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三)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
-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按实际发生额的 120% 在税前加计扣除;
-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 在税前摊销。
清单管理与核查: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
(四)负面清单行业判定标准详解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据实扣除的概念
1.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扣除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额。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相同点
- 研发活动特征相同。两者都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 研发费用处理方式相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 不允许税前扣除费用范围相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同样不允许加计扣除。
- 核算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研发费用。
不同点
- 适用对象不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而研发费用据实扣除适用于能够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的所有企业。
- 行业限制不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负面清单行业的限制,而据实扣除则没有负面清单行业的限制。
- 研发费用范围不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限于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列举的6项费用及明细项,而据实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按照税收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
(一)研发活动的概念与类型
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首先需要明确其研发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根据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该定义主要参照《弗拉斯卡蒂(Frascati)手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对研发活动的界定。研发活动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3种类型:
| 类型 | 主要目的 | 具体形式(研发活动) | 非研发活动 |
|---|---|---|---|
| 基础研究 | 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 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 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 应用研究 | 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或目标,为获取新知识或寻找已有知识的实际应用途径而开展的创造性研究。 | 包括辨别基础研究成果的可应用性,或者研究出一套使企业能够完成预先设定的发展目标的新方案等。 |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
| 试验发展 | 主要是利用从科学研究和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为生产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建立新工艺、新系统,或对已产生和已建立的上述各项进行实质性改进。 | 开发、试制、小试、中试等试验性、系统性工作。如原型样机设计、制造、测试,设计新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架构,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样品制造等。 | 市场调查、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常规测试、为生产工艺而进行的设计、试生产等。 |
(二)研发活动判断的基本要点
根据研发活动的判断要点,企业可自行判断其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
| # | 要点 | 内涵 |
|---|---|---|
| 1 | 有明确创新目标 | 研发活动一般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如获得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等。可通过以下问题予以明确:该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是否在一定范围要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研发成果是否不可预期?如果回答为"是",则说明该活动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 |
| 2 | 有系统组织形式 | 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围绕具体目标,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经过立项、实施、结题的组织过程,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 |
| 3 | 研发结果不确定 | 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必须经过反复不断的试验、测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可能。 |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为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可操作性,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特别注意:其中,1至6类活动虽与研发活动有密切关系,但都不属于研发活动。
(四)研发活动判断的边界与说明
在某些情况下,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科技活动等较难区分,有时甚至同时进行。根据财税〔2015〕119号和《弗拉斯卡蒂(Frascati)手册》对研发活动的界定,下面进一步说明研发活动的边界。
1. 研发活动与其他产业活动之间的边界说明
| 项目 | 处理方式 | 备注 |
|---|---|---|
| 原型 | 计入R&D | 原型的设计、制造和测试都属于研发活动;但为了进行批量生产而试生产的首批产品不是原型,其制造不属于研发活动。 |
| 小试 | 计入R&D | 为了验证新产品、新工艺等能否正常运行的研发活动。 |
| 中试 | 计入R&D | 为了验证新产品、新工艺等在大规模投产前能否正常运行的研发活动。 |
| 中试工厂(中试设施) | 区别对待 | 主要目的是研发活动,其建造与运行则属于研发活动,包括为了对假设进行评估、编写新产品方案、确定新成品规则、设计新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建筑物、编制工艺操作说明书或手册等搜集数据,或者获得经验;否则,不属于研发活动。 |
| 工业设计 | 区别对待 | 为研发活动开展的设计属于研发活动,如设计程序、制定技术规格、开发其他用途等;为生产进行的设计不属于研发活动。 |
| 工业工程和工装准备 | 区别对待 | "反馈"研发及与创新过程中的工装准备和工程属于研发活动;为产品流程而进行的工作不属于研发活动。 |
| 软件开发 | 区别对待 | 在不以软件为最终产品的情况下,如果软件开发是研发项目整体组成的一部分,属于研发活动;否则,需要进一步判断。 |
| 试生产 | 区别对待 | 为新产品、新工艺全面测试及随后进一步的设计和工程化进行的试生产属于研发活动;否则,不属于研发活动。 |
| 售后服务和故障排除 | 不属于R&D | "反馈"研发除外。 |
| 专利与许可证工作 | 不属于R&D | 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专利工作除外。 |
| 常规测试 | 不属于R&D | 即使由R&D人员进行的常规测试也不属于研发活动。 |
| 数据收集 | 区别对待 | 作为研发项目必不可少组成部分的数据收集属于研发活动;否则,不属于研发活动。 |
| 公共检验控制、标准与规章的执行 | 不属于R&D | — |
注:"反馈"研发是指一项新产品或者新工艺转到生产部门后,仍然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一些可能需要进一步开展的研发活动。
2. 研发活动与其他科技活动之间的边界说明
科技活动的范围更广,包括研究开发、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各类活动总称。很多科技活动单独看其本身并不是研发活动,但如果主要是为了实现研发需求,则可视为研发活动。例如,科技信息服务、通用信息收集和编制、测试与规范化、质量控制、可行性研究等;否则,不是研发活动。
以下科技服务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①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等服务,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提供的服务除外;②描晒复印图纸、摄影摄像等服务;③计量检定单位提供的强制性计量检定服务;④理化测试分析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
3. 软件相关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说明
软件开发活动即使取得了软件著作权,也不一定是研发活动。只有当软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活动的界定时,才属于研发活动。
(1)软件研发活动的典型
- 在计算机科学领域产生新的原理、语言、操作系统;
- 基于独创技术,对新搜索引擎的设计和执行;
- 基于系统或者网络的流程再造,试图解决硬件或者软件的冲突;
- 创建新的或者更有效的算法,开发计算专业领域中的软件工具,如图像处理、地理数据显示、字符识别等;
- 建立新的、独创的加密技术或者安全技术;
- 在操作系统、编程语言、数据管理、通讯软件和软件开发工具层面上的信息技术开发;
- 开源软件的开发;
-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 软件的设计、开发、配置和维护等方面方法的研究;
- 在捕捉、传输、存储、检索、处理或显示信息等通用方法上产生进步的软件开发;
- 开发软件程序或系统所必需的,旨在填补技术知识空白的试验发展;
- 对现有程序或系统的升级、扩充或改变体现了科学和(或)技术的进步,并带来了知识存量的增加,可将其归为研发活动,如软件适配不同的操作系统或硬件、产品运行性能得以显著提升;
- 针对新应用场景的软件开发,如算法的优化迭代、产品基础架构和功能模块的重新设计等。
(2)软件相关非研发活动的典型
常规性的软件相关活动,由于不涉及科学和(或)技术的进步或技术不确定性的解决,不属于研发。例如:
- 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
- 使用标准的加密方法进行安全性验证和数据完整性测试;
- 使用现有工具对网页或者软件的制作;
- 定制具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增加的知识对原有项目有重大改进的除外;
- 为应用程序添加用户功能(包括基础数据输入功能);
- 试验发展过程结束后,对现有系统或者程序的日常调试,如功能、界面、性能等方面的简单优化;
- 转换和(或)编译计算机语言;
- 用户使用说明书的编写。
(一)研发项目的组织形式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两大核心是"研发活动的判断"和"研发费用的准确核算归集",而两者都需要以研发项目为基础。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的基础和前提。
1. 主要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研发活动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研发项目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
企业依靠自身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对研发成果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研发需求而开展研发,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若研发成果所有权仅属于受托方,委托方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立项企业通过契约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由合同约定,未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企业集团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2.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确认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6〕18号)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主体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合同主体应妥善保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留存备查。” 该办法已正式替代原有 2000 年的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因此,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并办理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应作为财务入账和加计扣除优惠享受的核心依据妥善保管,留存备查。其中,根据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二)研发项目的流程管理
企业对研发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结题,建议建立全流程的管理制度,以便可以更好地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 研发项目的立项
企业研发项目立项需要有企业决议文件与项目计划书。项目计划书需回答以下问题:为什么做、做什么、怎样做、做的条件、做后取得的成果和达到的水平、有什么创新点。
项目计划书建议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 研发目标,包括研发意义、国内外现状、预期研发成果、预期实现的技术指标、预期应用价值等;
- 研发内容,包括技术难点或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创新点、技术路线等;
- 研发条件,包括研发基础、项目人员编制、经费预算等;
- 项目进度安排,包括研发准备、技术攻关、试验测试等进度安排;
- 成果形式与考核指标。
2. 研发项目的实施
为保证研发项目得以有效实施,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研发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 研发项目归口管理制度。企业可设立研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包括项目计划书的编制、项目招标、合同签订与管理、科技成果鉴定、资料归档等工作。
- 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度。可明确项目的管理权责,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并明确权利与责任。每一个项目一般确定一或两个项目责任人。
- 研发费用全流程记录制度。从每个研发项目开始实施,建议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协调配合,对该项目的资源投入情况进行全流程记录。例如,通过工时系统对研发活动人员参与某一研发项目的工时进行记录、通过材料领料单对某一研发项目的研发领用材料进行记录等。
- 研发进度记录制度。可对研发新材料关键技术攻关节点进行记录,包括技术路线、使用的关键设备和材料等;可对新材料是否达到某一关键技术指标的测试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测试的方法、结果、结论等。
- 项目调整制度。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项目责任人可及时向归口的科研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变更、暂停、终止等。
3. 研发项目的结题
研发项目结束后,建议项目组形成结题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成果先进性、关键技术突破点、失败原因分析、技术测试报告等内容;建议财务部门形成财务决算报告。
4. 研发项目的资料管理
建议企业建立研发项目资料全程规范化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资料管理职能。每个研发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结题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等,由相关部门归档管理,从而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供资料支撑。
(一)政策适用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此外,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的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1. 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列举了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目前最新版本为GB/T4754-2017)。
2015年第97号公告将负面清单行业企业的判断口径具体细化为:以列举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 的企业。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应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2. 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 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文件精神,财税〔2015〕119号特别规定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虽允许"创意设计活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但其属于一项单独的优惠政策,并不代表此类"创意设计活动"属于研发活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
1.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2.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口径对比
目前研发费用主要有三个口径:
- 会计核算口径,主要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
- 加计扣除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和2015年第97号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等文件规范。
| 项目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会计规定 | 备注 |
|---|---|---|---|---|
| 人员人工费用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 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高企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
| 直接投入费用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等。(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等。(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等。(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 房屋租赁费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
| 折旧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 房屋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等长期待摊费用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
| 无形资产摊销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高企认定口径研发费用包含"知识产权"摊销,而加计扣除口径包含"专利权"摊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
| 设计试验等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 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可计入。 | 高企认定口径将装备调试费用、田间试验费用纳入范围;会计虽未对设计试验等费用进行列举,但规定相关费用均可计入。 |
| 其他相关费用 |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 技术图书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 加计扣除政策及高企认定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总额有比例限制。 |
三口径实务要点(实操补充):
- 人员口径差异:会计口径仅要求在职人员;加计扣除和高企口径限制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高企认定时对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有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规定,加计扣除无此限制。
- 房屋相关费用:高新和会计口径包含设备器具和房屋的租赁、折旧。而研发加计扣除仅包含设备器具,不含房屋。
- 一次性扣除:研发加计口径下,对采用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设备器具可按原值全额计入。
- 无形资产口径差异:高企口径为"知识产权"摊销,加计扣除口径包含"专利权"摊销。
-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差异:加计扣除限额为10%,高企限额一般为20%。
- 新产品设计费等:高企认定口径将装备调试费用、田间试验费用纳入范围;会计虽未列举但规定研发过程中相关费用均可计入。
申报表对应关系:
| 口径 | 政策依据 | 对应申报表 |
|---|---|---|
| 会计核算口径 | 财企〔2007〕194号 |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研究费用" |
| 高企认定口径 | 国科发火〔2016〕195号 |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14-30行 |
| 加计扣除口径 | 2017年第40号公告等 |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3.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
根据2021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从2021年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计算示例:甲企业2023年开展了A、B两个研发项目,A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8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12万元;B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4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8万元。
2023年度该企业A、B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 19.11万元 [(88+84)×10%÷(1-10%)],小于实际发生数20万元(12+8)。则该企业当年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9.11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91.11万元(88+84+19.11)。
2023年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91.11万元(191.11×100%)。
4. 资本化项目中"其他相关费用"处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21年及以后年度,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四步:
-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5. 企业委托研发费用的有关规定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 80% 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根据财税〔2018〕64号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要注意,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6. 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比如,A企业2023年委托B关联企业研发,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23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100%=80万元,但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委托非关联方开展研发的,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受托方无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三)冲减研发费用的特殊情况
1. 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 政府补助用于研发应区别处理
根据2017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计算示例:2023年,某企业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其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万元(150×100%)。
(四)其他事项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按照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示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某企业2022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时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23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的"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200万元(200×100%=200)。
2.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3.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其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可以加计扣除。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将加大亏损额,在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将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享受到政策红利。
(一)会计核算要求
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出了若干要求:
- 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 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 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共用费用分配方法(实操要点):对于共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企业应对此类人员参与研发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根据最新税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不再在旧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一行填写,而是统一移到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综合前置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进行填报。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应在A000000表单中准确填报当年度取得的有效入库登记编号,以实现前置合规验证。
(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以下几种:
- 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汇总表:根据2015年第97号公告,辅助账样式包括4种形式,分别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继续使用2015版的,可以参考2021版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等进行相应调整。
-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汇总表:与2015版相比,2021版将辅助账体系由"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精简为"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并精简了辅助账填报项目,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 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或2021版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研发支出辅助账核算流程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要求设置辅助账。其中,选择2015版样式的,应根据研发项目形式选择相应的辅助账样式;选择2021版样式的,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即可。同一项目既涉及费用化又涉及资本化的应分别设置辅助账。
企业应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填报辅助账汇总表。需注意的是,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应填报所属期间的费用化及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的研发支出金额。
(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 研究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 开发阶段支出: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资本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能够证明;(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核算要求
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号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准确核算研发费用,企业应对此类人员参与研发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六)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研发费用的核算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留存备查资料涉及公司决议、研发合同、会计账簿、相关科技成果资料等,因此需要企业研发、财务等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如果各部门不能有效配合,导致相关资料不全,会计核算不准确、不完整,会影响到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以及享受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企业集团对集中研发项目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八)合作研发项目核算要求
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项目计划书、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等进行分项目会计核算、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一)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研发费用实际发生
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在预缴或汇缴申报时填报A107012
相关资料保存备查
(二)享受时点
1. 预缴申报享受
(1)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 汇缴申报享受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就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留存备查资料
1. 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 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 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 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期限: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年。
(四)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应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
-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立项。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作出决议即可,无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 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第一辑 — 2023年7月31日发布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之一是企业开展的项目属于研发活动范畴。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研发活动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准确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难点。为推动解决这一问题,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请专家鉴定的项目中,挑选了3个典型案例,并详细解释判断依据。
案例1: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
行业: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企业分析国内外电子助力制动系统的现状以及汽车智能化和电动化技术的发展前景,提出了该项目研发目标,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在电动及混动车型上,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解耦能力,能够配合再生制动,提高制动能量回收效率。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
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包括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等。技术创新点包括通过系统及算法开发、电控软件及硬件开发、机械结构开发、以及系统集成验证等设计开发,达到项目设定的六大功能;具有十个"创新点"、两个"先进性"。
已达到的技术指标:基本实现了目标提出的六项技术指标,且六项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显示本项目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专家鉴定情况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属于"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的情形。实现了多项技术组合的3-box制动解决方案,使制动系统具备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六项功能;掌握了四大关键技术;六大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董事会会议决议立项通过;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企业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项目对三年实施期间从"资料吸收、产品设计开发"到"小批量试制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改进和提高,在不断试错过程中逐步达到预期的技术指标。
(四)佐证资料: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提出专利申请。
结论: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2:智能多功能办公桌
行业:家具制造
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针对市场上办公桌的传统办公单一属性,企业认为项目的研发目标旨在办公智能化、舒适度等方面实现突破性的创新。
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关键技术""创新点""技术指标"等介绍内容,均笼统地描述为"包含某某功能""实现某某功能"。
拟达到的技术指标:未设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专家鉴定情况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是将现有成熟产品"办公桌""旋转式抽屉""USB接口""电源插座""LED灯"等组件简单组合,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化产品的简单组合。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系统性体现不足:技术路线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三)项目实施过程缺乏实验记录,无法证明研发结果不确定性: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产品照片等佐证材料。
结论: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对现存产品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政策。
案例3: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
行业:软件开发
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随着业务发展和群规模扩张,企业发现运营人员承压、服务响应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希望通过粉丝经营平台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开发过程中会话存档部分使用了Kafka消息队列,有效解决了大批量会话存档以及分发给数据室备份等并发问题。
拟突破的核心技术:ACS云技术(多可用区架构部署)、数据传输安全技术(国密算法加密)、数据保障技术(数据库主备共存)等。
专家鉴定情况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是企业微信平台的简单应用开发,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在线客户社群管理相似。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属于现有成熟技术:微信小程序技术框架、ACS云技术、数据加密、Redis和Kafka均为较为成熟软件技术框架和PAAS服务,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属于运用现有信息技术进行的常规软件相关活动,活动的结果事先具有确定性。
结论: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和"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的情形,不能适用政策。
第二辑 — 2024年12月13日发布
在2023年推出第一批鉴定案例的基础上,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再次从经专家鉴定的研发项目中挑选整理了3个典型案例。
案例1:激光颗粒物传感器
行业:电子元器件
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空气监测器中用于颗粒物检测的传感器主要基于红外散射法,成本低但准确度不足;基于激光的技术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较少用于微型传感器。据此提出了微型激光颗粒物传感器的研发目标。
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结构微型化集成技术;颗粒物精密测量技术(自校准和自补偿技术,增加装置提高测量准确度);高精度标定检验技术(独创多浓度、多参数、混合颗粒物标定法)。
已达到的技术指标:在微型化方面实现了9项技术指标;在颗粒物测量方面实现了7项技术指标突破。
专家鉴定情况
(一)明确创新目标:将填补国内在上游核心元器件、传感器领域的空白。(二)系统组织形式: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三)结果不确定性:对三年实施期间各阶段进行测试和改进。(四)佐证资料:已成功申请专利。
结论: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政策。
案例2:选育优质虫草花新菌种
行业:生物育种
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采用驯化育种、诱变育种以及杂交育种等技术手段,选育新的虫草花品种,获取可稳定用于大规模生产的菌种;在中试车间开展为期1年的中试生产验证;探寻后续大规模生产所需的生产参数,研究相关设备设施配套。
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将虫草花产地南移;采用多种传统育种技术与分子标记辅助育种有机结合;建立多维度环境因子协同调控的规模化培育技术体系;引入自动化流水线作业的新生产模式。
已达到的技术指标:找到2个可应用于大规模生产的新品种,起草了2项质量标准,制订了6个生产技术规程。
专家鉴定情况
(一)明确创新目标:实现虫草花在南方贴近市场核心区域工厂化的生产技术突破。(二)系统组织形式:项目计划书经董事会决议立项;团队配置合理。(三)结果不确定性:从资料吸收、工艺设计开发到小批量中试生产,各阶段逐步改进。(四)佐证资料:2个创新菌种已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参与起草行业标准(已发布实施);制定6项标准操作规程。
结论: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政策。
案例3:喷淋冲浪一体化葡萄干清洗装置
行业:农业机械
项目研发目标:生产一种喷淋、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设备,实现葡萄干快速清洗,降低人工投入。
核心技术:采用清洗槽和清洗管配合使葡萄干随水流运动进行冲浪式清洗;设置喷淋槽冲洗去除顽固杂质。
专家鉴定情况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是在冲浪式水泵清洗装置基础上增加喷淋及喷淋槽,属于简单组合优化。(二)组织实施材料缺失:未从技术实现路径角度充分论证,无决议文件、研发日志、测试记录等,未制定定量技术指标。(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设备功能并未改变。
结论:不具有创新性,属于"对现存产品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不能适用政策。
第三辑 — 2026年1月9日发布
科技部二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再次从各地经专家鉴定的研发项目中挑选整理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建筑构件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
行业:智能建造
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开发基于人工智能的建筑构件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1)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等关键工序的实时监控及工艺参数智能调节;(2)构件成品尺寸、外观缺陷(裂缝、蜂窝麻面等)的自动化、全覆盖检测。
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1)实现生产工艺参数的高效、智能调节,模型自动识别工艺问题并调整设备参数,检测调试效率比人工提升数倍以上;(2)实现质量问题精准溯源,为每个构件生成唯一质量数字档案。
已达到的技术指标:视觉识别算法对关键工序识别准确率达到较高水平,成品外观缺陷自动检测系统的漏检率和误报率显著降低。
专家鉴定情况
(一)明确创新目标:创建"感知—决策—控制"一体化系统,核心创新点在于机器视觉与建筑构件自动化生产的深度结合。(二)系统组织形式:经企业有权部门立项;跨学科研发团队;与知名预制构件厂建立了联合实验室。(三)结果不确定性:按"视觉算法开发—硬件系统集成—产线部署调试—数据反馈优化"推进。(四)佐证资料:系统架构设计图、算法测试报告、共建协议、硬件采购清单及产线试运行数据。
结论: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政策。
案例2:文档智能提取扫描技术
行业:人工智能
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针对现有专业扫描设备价格高昂、体积庞大,行业内手机扫描技术缺乏可复用开源框架,存在抗干扰能力弱、图像画质优化不足、适应性差的缺陷,提出文档智能视觉识别、修复和提取扫描技术的研发目标。
核心技术:(1)文档图像背景生成技术;(2)训练样本生成算法;(3)动态样本采集训练技术;(4)文档阴影模式提取训练技术。
技术创新点:突破训练数据瓶颈的算法、破解长尾效应的机制、将阴影模式提取与光影处理结合。
专家鉴定情况
(一)明确创新目标:四大核心技术协同突破传统扫描技术的精度、效率与场景适应性限制。(二)系统组织形式:经企业立项;团队配置合理。(三)结果不确定性:各阶段测试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指标。(四)佐证资料:已成功申请并授权发明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1项。
结论: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政策。
案例3:平台智能运营管理系统
行业:企业信息化
项目研发目标:建设平台智能运营管理系统,解决传统管理方式效率低下、信息滞后、数据孤岛等问题。
核心技术:信息化架构设计、门户集成技术、流程管理设计技术。技术创新点包括数据分析平台、与多种业务系统双向整合、单点登录与消息集成等。
专家鉴定情况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是企业管理平台的应用开发,与市场上多类型的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相似。(二)核心技术属于现有成熟技术:SaaS应用系统技术框架、ERP、CRM、HR等现有系统可用性与易用性已得到充分论证。(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未制定定量技术指标,未提供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等佐证材料。
结论:不属于研发活动,属于"对现存产品的重复或简单改变",无法适用政策。
案例4:银行智能财务系统
行业:金融科技
项目研发目标:开发银行智能财务系统,提高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研发内容与核心技术:采用B/S框架支持线上自动化管理;创建独立费用账的价值管理系统;采用原生+HTML5技术支持移动端;实现联盟移动数据管理平台与内网交互。
专家鉴定情况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B/S框架、原生+HTML5技术都是计算机科学领域原有的原理和技术,没有开展底层技术开发。(二)关键材料缺失:未从技术实现路径充分论证,未提出定量技术指标。(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未提供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等佐证材料。
结论:不属于研发活动,属于"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无法适用政策。
研发活动判断的核心维度
| # | 维度 | 认定标准 | 常见否定理由 |
|---|---|---|---|
| 1 | 创新目标 | 明确的技术突破目标,旨在解决技术难题或取得技术进步 | 简单组合现有产品;与市场同类项目无本质区别;运用已有框架的常规开发 |
| 2 | 系统组织 | 规范立项流程、合理团队配置、充足研发条件 | 缺少立项决议文件;技术路线未充分论证;团队配置不合理 |
| 3 | 结果不确定 | 研发过程存在试错,结果事先无法完全确定 |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缺少实验记录和测试数据;结果描述笼统 |
| 4 | 佐证资料 | 专利申请、实验报告、验收意见等有力佐证 | 未提供任何佐证材料;仅有功能性描述无性能数据 |
全部案例判定结果汇总
| 辑次 | 案例名称 | 行业 | 判定 | 关键因素 |
|---|---|---|---|---|
| 第一辑 2023.07 | 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 | 先进制造 | 通过 | 技术领先、系统组织、专利佐证 |
| 智能多功能办公桌 | 家具制造 | 不通过 | 简单组合、无创新性、无定量指标 | |
| 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 | 软件开发 | 不通过 | 成熟技术堆砌、结果确定性 | |
| 第二辑 2024.12 | 激光颗粒物传感器 | 电子元器件 | 通过 | 技术空白填补、创新目标明确 |
| 选育优质虫草花新菌种 | 生物育种 | 通过 | 品种创新、标准制订、产权保护 | |
| 喷淋冲浪一体化清洗装置 | 农业机械 | 不通过 | 简单组合优化、无定量指标 | |
| 第三辑 2026.01 | 建筑构件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 | 智能建造 | 通过 | AI深度结合、产学研合作 |
| 文档智能提取扫描技术 | 人工智能 | 通过 | 核心算法创新、专利授权 | |
| 平台智能运营管理系统 | 企业信息化 | 不通过 | 成熟技术整合、无创新性 | |
| 银行智能财务系统 | 金融科技 | 不通过 | 常规技术、无底层创新 |
常见否定模式总结
将现有成熟产品或技术简单拼装或组合
运用已有框架和技术进行常规开发
未设定可量化的技术考核标准
无实验记录、测试数据或专利等材料
企业实务建议
| # | 建议 | 具体要求 |
|---|---|---|
| 1 | 重视项目立项 | 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企业有权部门的立项决议。 |
| 2 | 明确创新目标 | 清晰界定项目要突破的技术瓶颈,避免简单组合现有产品或运用成熟技术。 |
| 3 | 设定定量指标 | 制定可量化的技术指标和考核标准,为成果评估提供客观依据。 |
| 4 | 完善过程记录 | 妥善保存实验记录、测试报告、阶段总结等过程性文件。 |
| 5 | 注重知识产权 | 及时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形成有力的佐证资料。 |
| 6 | 规范费用归集 | 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按照不同项目分别归集,合理分摊共用资源费用。 |
| 7 | 依法申报享受 |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流程申报。 |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本政策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4. 《研发支出辅助账》政策规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2021版)。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简化:
- 简并辅助账样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4类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共"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总体上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 精简辅助账信息。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写"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 调整优化操作口径。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未体现2015年之后的政策变化情况,如未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填写要求,企业需自行调整样式或分析填写。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还对填写口径进行了详细说明,便于纳税人准确归集核算。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定位是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一个参照使用的样本,不强制执行。因此,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可以参考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等进行相应调整。
(二)《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填写说明
(1)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项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用于归集已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且属于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研发费用。
对于单个研发项目涉及多种研发形式的,该研发项目只需建立一套辅助账,无需再按不同研发形式分别设置辅助账。如:某一研发项目,其一部分采取自主研发形式,另一部分采取委托研发形式,企业不必分别设置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两套辅助账,对同时包括两种及两种以上研发形式的支出,统一在一套辅助账中归集。
(2)项目编号:企业可自行对本企业的研发项目进行编号,并据此填写本栏次。
(3)项目名称:根据企业研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决议文件等据实填写。
(4)完成情况:根据项目完成进度,选填"未结束"或"已结束"。其中:对于跨年度的研发项目,截至所属期末尚未完成的项目,填写"未结束";对于企业确认研发失败的项目,填写"已结束"。
(5)支出类型:根据会计处理情况,选填"费用化"或"资本化"。其中:"费用化"是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资本化"是指相关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待其研发成功后,从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通过分期摊销的方式跨年度扣除。
需要说明:一是对于单个研发项目涉及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两个阶段的,应当按照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分别设置辅助账。具体操作方法:当研发项目在研发初期采取费用化方式时,支出类型填写"费用化",按规定设置辅助账。当该项目进入资本化阶段后,费用化辅助账完成情况选择"已结束";同时对该项目新设辅助账,将支出类型选择为"资本化",按规定归集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二是对于支出类型为"资本化"的跨年度研发项目,可仅设置一套辅助账,在形成无形资产年度再将相关数据填写汇总表;若企业根据自身核算方式,选择每年新设辅助账的,可在辅助账中自行新增"期初余额"行次,实现每个年度资本化金额的结转,在形成无形资产年度再将相关数据填写到汇总表。
(6)凭证信息中有关日期、种类、号数、摘要等信息:按照每一张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会计凭证信息填写。采用会计电算化的企业,通过软件导出的明细数据,可以视同相关凭证信息,不再重复填写。
(7)会计凭证记载金额: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金额填写。每张会计凭证对应一个行次,若一张会计凭证上记载了多项不同类型的费用的,如既记载了人员人工费用,又记载了其他相关费用,可填写在同一行,无需再分行填写。
(8)税法规定的归集金额:填写对应的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的金额。
(9)费用明细(税法规定):按不同费用类型分项填写可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数额。对于同一凭证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费用的,按合理方法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分配后填写。合理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 人员人工费用。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人员人工费用,具体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对于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如在税前扣除的当年,该人员仍从事研发工作,则可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填入本栏次;对于该人员不再从事研发活动的,对其应归属于研发费用的部分不再填写本表,直接填入《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其中:其他事项"行"人员人工费用"列。
- 直接投入费用。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直接投入费用,具体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折旧费用。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折旧费用,具体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无形资产摊销。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具体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等。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其他相关费用。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具体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委托研发费用。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委托研发费用,具体填写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金额。对于研发项目仅涉及委托研发一种研发形式的,其他栏次无需填写。
(10)表内表间关系:
- 合计金额:根据各行数据汇总填写。
- 税法规定的归集金额:根据费用明细(税法规定)各列数据汇总填写。
- 所属期间的费用化项目、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的辅助账,按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完成情况、支出类型等表头信息和表中"合计金额"行的相关栏次金额填至《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中。
(三)《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写说明
- 本表根据所属期间的费用化、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的《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完成情况、支出类型等表头信息和"合计金额"行的相应栏次金额填写、计算。
- "其中:其他事项"行次填写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但不能归集到具体研发项目的支出,例如:接受股权激励的研发人员,在税前扣除当年不再从事研发活动的,将股权激励支出直接填入"其中:其他事项"行次。
- "资本化金额小计"行:汇总填写所属期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的合计金额。
- "费用化金额小计"行:汇总填写所属期间费用化项目及"其中:其他事项"行的合计金额。
- "金额合计"行 = "资本化金额小计"行 + "费用化金额小计"行。
- "允许加计扣除金额合计"列 = 第6列 + 第7.2列 + 第8.2列 + 第8.4列。7."前五项小计"列 = 第1列 + 第2列 + 第3列 + 第4列 + 第5列。
- 第7.2列"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则填写:
- (1)"金额合计"行:第7.2列根据第7.1列合计数与第6列×10%/(1-10%)孰小值填写。
- (2)除费用化项目以外的其他行:第7.2列 =("金额合计"行第7.2列÷"金额合计"行第7.1列)×相应行第7.1列,主要是将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分摊至每一资本化项目,以便其以后年度采取摊销方式加计扣除。
- 第8.2列 = 第8.1列×80。
- 第8.4列"经限额调整后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填写:
- (1)"金额合计"行:第8.4列根据(第6列+第7.2列+第8.2列)×2/3与第8.3列×80的孰小值填写。
- (2)除费用化项目以外的其他行:第8.4列 =("金额合计"行第8.4列÷"金额合计"行第8.3列)×相应行第8.3列,主要是将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分摊至每一资本化项目,以便其以后年度采取摊销方式加计扣除。
-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将本表"金额合计"行全部栏次、"资本化金额小计"行及"费用化金额小计"行对应的"允许加计扣除金额合计"栏次,填写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相应栏次。
限额计算公式: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全部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 × 10%/(1-10%)。其中"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指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等。
(四)填写示例(甲公司A/B/C三项目)
下面以甲公司2021年开展研发情况,举例说明填写2021年版辅助账。甲公司为一家财务健全的制造业企业,2021年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A、B、C。其中A、B项目为自主研发、C项目为委托研发。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2,000,000.00元,全部费用化处理,2021年该研发项目未完。
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800,000.00元,五险一金200,000.00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300,000.00元、燃料100,000.00元、动力费用100,000.00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100,000.00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50,000.00元,新产品设计费50,0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300,000.00元(包含差旅费200,000.00元、会议费100,000.00元)。
A项目的研发费辅助账填写分析:
- "完成情况"栏:根据项目完成进度,该研发项目填写"未结束"。
- "支出类型"栏:根据会计处理情况,该研发项目填写"费用化"。
- "人员人工费用"列:该研发项目填写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800,000.00元,五险一金200,000.00元。
- "直接投入费用"列:该研发项目填写直接消耗材料费用300,000.00元,燃料100,000.00元,动力费用100,000.00元。
- "折旧费用"列:该研发项目填写设备折旧费100,000.00元。
- "无形资产摊销"列:该研发项目填写专利权摊销费用50,000.00元。
- "新产品设计费等"列:该研发项目填写新产品设计费50,000.00元。
- "其他相关费用"列:该研发项目填写差旅费200,000.00元、会议费100,000.00元。
B项目的研发费辅助账填写分析:
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0,000.00元,2021年起开始资本化,至2021年7月10日结束资本化并结转形成无形资产,会计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分10年摊销。
费用明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600,000.00元,五险一金100,000.00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50,000.00元、燃料30,000.00元、动力费用20,000.00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50,000.00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50,000.00元,新产品设计费50,000.00元,资料翻译费50,000.00元。
- "完成情况"栏:根据项目完成进度,该研发项目填写"已结束"。
- "支出类型"栏:根据会计处理情况,该研发项目填写"资本化"。
- "人员人工费用"列:该研发项目填写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600,000.00元,五险一金100,000.00元。
- "直接投入费用"列:该研发项目填写直接消耗材料费用50,000.00元,燃料30,000.00元,动力费用20,000.00元。
- "折旧费用"列:该研发项目填写设备折旧费50,000.00元。
- "无形资产摊销"列:该研发项目填写软件摊销费用50,000.00元。
- "新产品设计费等"列:该研发项目填写新产品设计费50,000.00元。
- "其他相关费用"列:该研发项目填写资料翻译费50,000.00元。
C项目的研发费辅助账填写分析:
C项目委托研发费用总额1,000,000.00元,全部费用化处理,2021年该研发项目未完成。其中300,000.00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 "完成情况"栏:根据项目完成进度,该研发项目填写"未结束"。
- "支出类型"栏:根据会计处理情况,该研发项目填写"费用化"。
- "委托研发费用"栏:该研发项目填写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费700,000.00元,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300,000.00元。
A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
项目编号:A001 | 项目名称:A项目 | 完成情况:未结束 | 支出类型:费用化
| 序号 | 人员人工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 | 折旧费用 | 无形资产摊销 | 新产品设计费等 | 其他相关费用 | 委托境内研发费 | 委托境外研发费 | 合计金额 |
|---|---|---|---|---|---|---|---|---|---|
| 1 | 1,000,000.00 | 500,000.00 | 100,000.00 | 50,000.00 | 50,000.00 | 300,000.00 | — | — | 2,000,000.00 |
| 其中:人员工资800,000.00 + 五险一金200,000.00 | 材料300,000.00 + 燃料100,000.00 + 动力100,000.00 | 设备折旧100,000.00 | 专利摊销50,000.00 | 新产品设计费50,000.00 | 差旅费200,000.00 + 会议费100,000.00 | |||||||||
B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
项目编号:B002 | 项目名称:B项目 | 完成情况:已结束 | 支出类型:资本化
| 序号 | 人员人工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 | 折旧费用 | 无形资产摊销 | 新产品设计费等 | 其他相关费用 | 委托境内研发费 | 委托境外研发费 | 合计金额 |
|---|---|---|---|---|---|---|---|---|---|
| 1 | 700,000.00 | 100,000.00 | 50,000.00 | 50,000.00 | 50,000.00 | 50,000.00 | — | — | 1,000,000.00 |
| 其中:人员工资600,000.00 + 五险一金100,000.00 | 材料50,000.00 + 燃料30,000.00 + 动力20,000.00 | 设备折旧50,000.00 | 软件摊销50,000.00 | 新产品设计费50,000.00 | 资料翻译费50,000.00 | |||||||||
C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
项目编号:C003 | 项目名称:C项目 | 完成情况:未结束 | 支出类型:费用化
| 序号 | 人员人工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 | 折旧费用 | 无形资产摊销 | 新产品设计费等 | 其他相关费用 | 委托境内研发费 | 委托境外研发费 | 合计金额 |
|---|---|---|---|---|---|---|---|---|---|
| 1 | — | — | — | — | — | — | 700,000.00 | 300,000.00 | 1,000,000.00 |
| 其中: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费700,000.00 | 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300,000.00 | |||||||||
甲公司辅助账汇总表填写分析:
(一)其他相关费用的可加计扣除金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等"。
甲公司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A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B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C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 10%/(1-10%) =(1,700,000.00+950,000.00+0.00)× 10%/(1-10%) = 294,444.44元。
甲公司"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 = 300,000.00+50,000.00 = 350,000.00元。
"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A、B、C三个项目允许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为294,444.44元。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与总发生数占比确定。
其中,项目A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 294,444.44×300,000.00/(300,000.00+50,000.00)= 252,380.95元。
项目B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 294,444.44×50,000.00/(300,000.00+50,000.00)= 42,063.49元。
A研发项目第7.2列,填写252,380.95元,B研发项目第7.2列,填写42,063.49元。
(二)委托研发费用的可加计扣除金额
C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800,000.00元。
委托境内研发费用 = 700,000×80% = 560,000.00元,C研发项目第8.2列,填写560,000.00元。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 300,000×80% = 240,000.00元(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允许加计扣除240,000.00元),C研发项目第8.4列,填写240,000.00元。
(三)年度汇总计算
根据辅助账记录数据和企业研发项目资本化核算情况,甲公司年度研发费用小计 = 1,700,000.00+950,000.00+294,444.44+800,000.00 = 3,744,444.44元,其中本年费用化金额2,752,380.95元,资本化金额992,063.49元,本年摊销额为49,603.17(=992,063.49/10/2)元。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 = 2,752,380.95+49,603.17 = 2,801,984.12元。减:特殊收入15,000.00元、材料部分45,000.00元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 = 2,741,984.12×100% = 2,741,984.12元。
(五)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示例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将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金额合计"行全部栏次、"资本化金额小计"行及"费用化金额小计"行对应的"允许加计扣除金额合计"栏次,填写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相应栏次。
2021年预缴申报时,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留存备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务申报重要提醒(网上申报系统限制):在金税四期网上申报系统(如电子税务局)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如果纳税人研发支出辅助账自主选择了2021版次样式或自行设计版式,由于该版式下辅助账只归集一级“人员人工费用”,不拆分二级明细,导致行次4(工资薪金二级明细)和行次5(五险一金二级明细)在电子申报系统里是被灰色锁定而无法填写的。这属于正常的申报规则与系统机制,企业无需强行填写二级明细,直接在上一级行次3(人员人工费用)填列总数即可顺利完成申报。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行次 | 项目 | 金额(元) |
|---|---|---|
| 1 |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 3 |
| 2 |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 2,944,444.44 |
| 3 |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 1,700,000.00 |
| 4 |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注:选择2021版辅助账时此二级明细在网上申报系统里灰色锁定无需填写) | — |
| 5 |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注:选择2021版辅助账时此二级明细在网上申报系统里灰色锁定无需填写) | — |
| 6 |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0.00 |
| 7 |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 600,000.00 |
| 8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 350,000.00 |
| 9 |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 130,000.00 |
| 10 |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 120,000.00 |
| 11 |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0.00 |
| 12 |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0.00 |
| 13 |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0.00 |
| 14 |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 0.00 |
| 15 |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0.00 |
| 16 | (三)折旧费用(17+18) | 150,000.00 |
| 17 |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 0.00 |
| 18 |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 150,000.00 |
| 19 |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 100,000.00 |
| 20 |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 50,000.00 |
| 21 |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 50,000.00 |
| 22 |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0.00 |
| 23 |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 100,000.00 |
| 24 | 1.新产品设计费 | 50,000.00 |
| 25 |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50,000.00 |
| 26 |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0.00 |
| 27 |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0.00 |
| 28 |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 350,000.00 |
| 29 |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 50,000.00 |
| 30 |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 0.00 |
| 31 |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 0.00 |
| 32 |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0.00 |
| 33 | 5.差旅费、会议费 | 300,000.00 |
| 34 |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 294,444.44 |
| 35 | 二、委托研发(36+37+39) | 1,000,000.00 |
| 36 |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 700,000.00 |
| 37 |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300,000.00 |
| 38 |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240,000.00 |
| 39 |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0.00 |
| 40 |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x80%+38) | 3,744,444.44 |
| 41 |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 2,752,380.95 |
| 42 |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 992,063.49 |
| 43 |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 49,603.17 |
| 44 |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 0.00 |
| 45 |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 2,801,984.12 |
| 46 | 减:特殊收入部分 | 15,000.00 |
| 47 |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 2,786,984.12 |
| 48 |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 45,000.00 |
| 49 |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 0.00 |
| 50 | 八、加计扣除比例(%) | 100% |
| 51 |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100% | 2,741,984.12 |
| 52 |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7-48-49≥0,本行=0;当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 0.00 |
(六)优惠政策享受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进行了加计扣除
现行政策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对于同时从事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六大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例:某综合性商场2017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则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进行了加计扣除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规定,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三)不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进行了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要满足先进性、创新性。政策明确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通过科技部门咨询。
(四)对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进行了加计扣除或摊销
财政性资金,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
(五)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
- 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有多种,会计口径、高新技术口径一般大于加计扣除口径,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应小于在其他口径下归集的研发费用支出。年度申报时:《期间费用明细表》(研究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本年费用化金额);《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本年度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本年费用化金额)。
-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如:不得将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未列举的项目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 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未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六)相关收入未冲减研发费用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或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不足扣减的按零计算或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常见风险点:
- 下脚料、残次品等特殊收入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
- 产品对外销售对应的材料费用未在销售当年冲减研发费用,或不足冲减部分未结转以后年度。
(七)申报数据不符合表间逻辑关系或经营常规
- 年度填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较小,低于正常状态下1名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
- 研发费用填报为大额整数,如:500万元整。
- 研发费用仅填报列示为1项费用,且金额为整数。如:仅填报人员人工费用12000元。
- 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本年费用化金额)享受加计扣除,但《期间费用明细表》(研究费用)未填报;或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本年费用化金额)享受加计扣除,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本年度研发费用)填报为0。
- 研发费用金额与营业收入比例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如: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数万元,研发费用填报数百万元?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人员人工费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工资薪金支出减除工会经费支出后的余额;或研发费人员人工费用占企业职工薪酬总额比例较高,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 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享受加计扣除,但《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形资产)资产原值未增加。
(八)未按规定设置辅助账
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于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留存资料备查。
(九)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留存备查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研发人员名单、委托/合作合同、费用分配说明、辅助账及汇总表等(详见上方"辅助账填写指引"中汇总表填写说明第1~2项及政策归集范围章节)。委托境外研发还需额外留存银行支付凭证、收款凭据及项目进展资料。